第(2/3)页 “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——” “第一组证据。工学机械能化联合研究所的法人证书,物理实验设备室的资产登记表,涉桉设备原始购买发票,被取走加速管的实验设备现场照片。” “这些证据证明,工学机械能化联合研究所属于大学与产业界合办的研究机构。其主要资金来源于大学的科研资金,属于公共研究机构。研究所通过科研资金购置的设备,属于公共财产。涉桉被取走的7根加速管,在物理实验室的资产登记编号为asset01257号至asset01265号,属于研究所的财物。” “第二组证据。第一项证据,设备外借申请书,第二项证据,联合研究所的设备外借记录表。第三项证据,设备外借状况确认单。该组证据可以证明,森本曾经向联合研究所填写申请书,借走涉桉7根加速管的事实。” “第三组证据,第一项证据,川边商贸有限会社的银行流水。第二项,证据,川边会社的外汇账户报告书。第三项证据,川边会社的应收账款记录表。第四项证据,川边会社与大洋科电精密有限公司签订的加速管采购合同。第五项证据,川边会社出口的加速管编号铭牌。第六项证据,川边会社的资产入库单。第七项证据,川边会社电子邮箱中发出的船期邮件。” “第三组证据可以证明,森本借走7根加速管后,将其交给川边会社代为出口销售的事实。在7根加速管完成出口,所得的96万美元在被川边会社收取出口代理费以后,打入森本的账户之内,为森本所侵占。” “因此!”千贺子的鞋跟磕在地面,放出一声清亮的响声,“上述证据证明森本借走研究所设备后,私自出卖,并将款项据为己有,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! ” “反对!裁判长!”宫川立刻从辩护席上站了起来,“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虽然证明森本存在将加速管借走并出口行为,但是,没有相应的证据表明森本的犯罪动机。一位研究员为什么要无端端地借走加速管这一设备,进行出售?” 宫川面向台上诸位裁判官,用她那天性就富有感染力的声音,说道,“森本的行为明显极为异常。我的委托人作为一位研究员,采用如此拙劣的手法,来进行贪污公帑,不可能是任何一个有理智的犯罪者所为。借走设备必然会留下记录,这无异于是在大庭广众的注视之下进行盗窃。在这其中,一定另有隐情。” “辩护人请求法庭予以调查核实该反常行为背后的动机。不可仅凭表面证据,便将被告人予以定罪!” 第(2/3)页